2007年5月2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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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家庭邻里和谐公民有责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
见习记者 陈锦

  本报讯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自2003年施行以来,在维护治安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综治工作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近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

  新增4项基础性内容
  作为吸纳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经济大省,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上,我省各地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也获得了比较成功的经验,如以外来人口管理外来人口;在归正人员安置帮教上,一些地方通过在企业建立安置帮教基地的形式,帮助“失足者”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影响社会治安的新问题。为此,在原有2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性工作上,修订草案再增加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铁路护路联防、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海事渔事纠纷调处等4项。

  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的职责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何将这些部门的力量更好、更有效地整合发挥出来呢?
  修订草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发现治安隐患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履行司法援助、法律援助职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为了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修订草案还规定,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则应当结合办理案件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保持和谐家庭邻里关系公民有责
  有关人士认为,家庭和邻里作为社会的两个小团体,它们和谐与否,会直接影响到周边的治安环境。而公民作为处理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的重要元素,需要为建立一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和谐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而努力。
  杭州市民陈先生说,每个人都把各自的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处理好了,也就不会出现因家庭矛盾而对簿公堂、因邻里关系不和而常常争吵不休等问题,社会治安环境也就好了。
  因此,修订草案规定:公民应当加强安全防范,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和谐的家庭和邻里关系,维护治安秩序。

  综合治理不达标不得晋职晋级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如果出现有关单位、地区违反条例规定或者不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应该怎么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中不达标的有关单位、地区,又应当如何处理呢?对于这些问题,修订草案给出了相应的罚则。
  修订草案规定:有关单位、地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致使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影响经济秩序事件、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或者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中不达标的,当年不得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